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锦江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平,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范文明,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给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113859.00元,此款于2015年6月15前支付63859元,于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50000.00元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人将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锦江民初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良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