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东方永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秀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永安集团有限公司,周秀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东方永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权,职位:委托代理人:许先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永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秀琴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永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方永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方永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东方永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余燕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