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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潘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 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耀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