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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青诉被告何敏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兴战,男,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5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月5日生一男孩何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发展趋势不佳。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因被告感染赌博恶习,夫妻矛盾更加剧烈。2014年1月,原、被告曾达成离婚协议,但被告反悔。原、被告自2014年11月分居至今。原、被告二人之间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返还原告嫁妆及个人衣物。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当庭予以认定。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2014年1月25日曾达成离婚协议的事实,进而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该证据及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被告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于2006年2月认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5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带有一女,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名叫何某甲,生于2009年1月5日,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12年始二人产生较大矛盾,但双方一直互有联系。2014年11月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返还原告嫁妆及个人衣物。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且已经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建立了稳定的家庭。期间,虽因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失和,夫妻关系一度紧张,但只要双方能冷静处理和面对问题,在生活中能坦诚交流、彼此信任和尊重、相互关心和体贴,并以子女健康成长为重,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耀华审 判 员  崔智辉人民陪审员  董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屈 亚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