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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恒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恒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路225号农村能源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黄世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才铁,湖南隆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利斌,湖南隆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恒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法定代表人易立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恒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唐吉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