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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孝忠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忠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海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孝忠,农民。因犯盗窃罪,2002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2007年9月29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0年12月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孝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孝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孝忠通过在海宁市的宾馆、酒店散发色情卡片的方式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2014年12月22日凌晨及晚上,被告人王孝忠分别介绍卖淫女杨某甲、周某到全季汉庭海宁海昌南路皮革城店1012房间、海宁市海洲宁泰宾馆8608房间,向杨某乙、马某卖淫,并从中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孝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甲、周某、马某、杨某乙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住宿登记,辨认笔录及照片,通知记录,手机信息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孝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为他人介绍卖淫,计2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孝忠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孝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孝忠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雯人民陪审员  王关章人民陪审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雨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