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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魏某某,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肖某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对家庭和孩子关心较少,更令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在外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家人多次劝告不思悔改,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肖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男孩肖某乙被告自行抚养,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曾于2015年3月3日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5)郓民初字第603号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15年4月20日原告又到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撤回离婚诉讼未满6个月,未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之间存在新的情况,原告未有新的理由重新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