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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执民字第2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胡里妥、郑慧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胡里妥,郑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552-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林显斌。被执行人胡里妥。被执行人郑慧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执民字第255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1日10时至2015年5月12日10时依法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变卖被执行人胡里妥、郑慧萍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康城大厦二层商铺201室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12××61号)。买受人施开磊(身份证号:××)以40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胡里妥、郑慧萍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康城大厦二层商铺201室的一处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施开磊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买受人施开磊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施开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施开磊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个月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所涉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施开磊承担。如有违法建筑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行政部门按有关行政法规接受处理。三、原对该房屋的查封同时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