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其洪与被执行人邓国彪、丁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其洪,邓国彪,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45-2号申请执行人丁其洪。被执行人邓国彪。被执行人丁萍。系被执行人邓国彪之妻.申请执行人丁其洪与被执行人邓国彪、丁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邓国彪、丁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萍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证券营业部证券账户上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萍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证券营业部证券账户上的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