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寒固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90号原告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