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谭国璋与沈春荣、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国璋,沈春荣,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79号申请人:谭国璋。被申请人:沈春荣。被申请人: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新区十大街。法定代表人:沈春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谭国璋因与被申请人沈春荣、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国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春荣、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国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沈春荣、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扣押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所有的整机(底盘)号为201504100至201504144共计45台产品型号为RD1304的拖拉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刘红坡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