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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立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齐淑兰与阿城区人民政府,赵春梅林权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立行初字第4号起诉人齐淑兰,女,身份证号码2301221943********,194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治安村太平山屯。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齐淑兰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撤销阿城区人民政府为赵春梅颁发的阿林证字第052911号《林权证》;二、赔偿起诉人的一切经济损失、精神伤害。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齐淑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士祥审判员 :郑卫东审判员 :徐怀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伟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