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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魏与胡庆文、罗文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魏,胡庆文,罗文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赵魏。被执行人:胡庆文。被执行人:罗文舟。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魏与被执行人胡庆文、罗文舟(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在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胡庆文、罗文舟在中国石油辽河油田金马油田开发公司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每人每月保留基本生活费。申请执行人赵魏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庆文、罗文舟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