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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小君与刘伟霖、毛云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君,刘伟霖,毛云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19号原告王小君,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崔益民,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霖,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毛云政,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君与被告刘伟霖、毛云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晓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