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邱来茂与范美荣、王道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来茂,范美荣,王道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8号原告:邱来茂,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宿吉祯,龙口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美荣,女,58岁,汉族,住龙口市。被告:王道直,男,30岁,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来茂诉被告范美荣、王道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来茂撤回对被告范美荣、王道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来茂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