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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邱来茂与范美荣、王道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来茂,范美荣,王道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8号原告:邱来茂,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宿吉祯,龙口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美荣,女,58岁,汉族,住龙口市。被告:王道直,男,30岁,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来茂诉被告范美荣、王道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来茂撤回对被告范美荣、王道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来茂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