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申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允与王金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允,王金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允,无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金之,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时圣永,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允因与王金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丰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允申请再审称:(2013)丰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王金之主张的借款811760元包含利息,本金为40余万元。2、该笔借款系王金之借给李军的,李军共向其出具180余万元的借条,其中包括该笔借款。请求依法撤销(2013)丰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王金之提交意见称: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是不真实的,在原庭审中申请人已明确表示是其向王金之借款并且不包括利息。审查过程中,李允提供录音一份,该证据证明涉案借款859793元的形成。经质证,王金之认为该证据不具备关联性和真实性。本院认为,王金之与李允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除对支付利息的约定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李允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且王金之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李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萍审判员 史炜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