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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3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王波、曹红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727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告王波。被告曹红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曹红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