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钟德荣与钟起双、钟建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荣,钟啟双,钟建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74号原告:钟德荣。被告:钟啟双。被告:钟建东。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钟德荣诉被告钟啟双、钟建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钟德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国 强审 判 员 张 友 荣代理审判员 何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