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960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宏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