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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32号原告韩某,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陈某,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立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