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黟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上海合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黄山京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黟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上海合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戴建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诵科,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京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法定代表人:胡明,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合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京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山京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地及合同最后签订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且合同约定,如争议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黄山京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与上海合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黄山奇墅湖禅修中心及相关项目规划设计合同》中,虽然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双方约定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黄山京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黟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黄山京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山京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强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