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毛新鹏与王静、李晨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新鹏,王静,李晨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43号原告:毛新鹏,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静,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晨琛,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新鹏诉被告王静、李晨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新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新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新鹏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莺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