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7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邦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晖,负责人。原告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偿付货款388,790.7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03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揽工路XXX号1-14幢、16幢1-1层、16幢地下一层的房屋,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依法无权予以处置变现;除此,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