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学义申请执行孙建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义,孙建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义,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滑县留固镇西信都村**号,现住运城市姚孟乡岳坛村。被执行人孙建锁,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车站街*号。关于张学义申请执行孙建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学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系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张学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龙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 文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田 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