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任某甲、任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52-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任某甲、任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某乙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