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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陈颖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洪,陈颖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吴伟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陈颖,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吴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泽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告吴伟洪诉被告陈颖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颖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回对被告陈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审 判 长  徐韵琪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林锐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