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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明易与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明易,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明易。委托代理人:郑有云,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梁学斌,高级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剑名,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锦霞,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明易因与被上诉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快递)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唐明易在二审调查时提交《医生执业注册信息证明》,试图证明程某医生在给唐明易开具病假条时是三围社康中心的执业医生。联邦快递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庭核实。即使这份证明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程某医生是在2014年7月份之后还在三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任职。这份证明只是一个行政部门的备案登记,实际的离职时间应当是由程某医生原所在的三围社区街道服务中心的陈述为准。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唐明易与联邦快递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联邦快递是否应支付唐明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关于唐明易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唐明易上诉主张,其去看病的时候已经是晚上了,程某医生没有在医院,只是在外面看了,说是急性咽喉炎,开具了假条,其没有蓄意伪造《疾病证明书》或伪造休假理由的行为,上诉请求联邦快递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三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程某医生向唐明易开具病假条时已经不在三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上班。唐明易在二审调查时提交的医生执业注册信息仅系备案登记信息,不足以推翻三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且其确非在三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向程某医生求医,故本院对唐明易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唐明易向联邦快递提交的病假条为虚假的或无效的假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唐明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唐明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