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长军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军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95号罪犯李长军,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阜新市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六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克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军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长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课学习,考试成绩为94分。该犯从事炊事员、监督岗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考核分193分,获记功三次。本院认为,罪犯李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