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红玲与滕毓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玲,滕毓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王红玲被告:滕毓光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红玲诉被告滕毓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