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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易美华与吴水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美华,吴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易美华。被执行人吴水文。申请执行人易美华与被执行人吴水文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水文及其配偶何清秀(身份证号码362228196804022845)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60400元及利息为限);不��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林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