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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873-1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费本友,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樊丙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助理审判员  樊丙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梦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