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丽钦与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钦,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92-2号原告:刘丽钦。被告: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29号。被告: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侯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钦诉被告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钦撤回对被告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91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为4646元,保全费3270元,总计7916由原告刘丽钦负担。审 判 长 刘九恩人民陪审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