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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柳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柳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81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法定代表人陈恢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柳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柳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应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