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关恒俊犯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恒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10号罪犯关恒俊,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恒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2年5月3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并处罚金三万元。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淮刑终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关恒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14日在安徽省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尼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太平、刘洁,罪犯梁俊、证人王政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关恒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四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关恒俊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关恒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关恒俊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未遂;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庐江监狱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关恒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关恒俊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服刑罪犯王政的证言证实,罪犯关恒俊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1)凤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和收据证实,罪犯关恒俊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未遂;履行全部财产刑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关恒俊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四次,履行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恒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