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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知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莱阳市古柳利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阳市古柳利达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100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黄连工业大道三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润,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庆,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阳市古柳利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莱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洪涛,系该公司员工。经营者:刘京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市古柳利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广科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