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汝绪、崔毅与安徽恒丰水泥有限公司、余必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汝绪,崔毅,安徽恒丰水泥有限公司,余必玖,轩家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97号原告:周汝绪。原告:崔毅。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家胜,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恒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学培,董事长。被告:余必玖。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灯,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轩家伍(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汝绪、崔毅与被告安徽恒丰水泥有限公司、余必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柴燕萍人民陪审员  姚为社人民陪审员  叶东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