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耿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耿海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880号原告: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中兴公寓4幢4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宣军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礼,在原告公司工作。被告:耿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黛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