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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60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学龙,唐宽红,陶士伟,沈雷雷,沈怀宝,孙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主学龙。被执行人唐宽红。被执行人陶士伟。被执行人沈雷雷。被执行人沈怀宝。被执行人孙春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二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怀宝名下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闫泉庄村所有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沈怀宝名下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闫泉庄村所有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号),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自行看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叁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利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