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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永保申请执行韩林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保,许晓川,韩林,赵昕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吴永保,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执行人许晓川,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韩林,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赵昕阳,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林、赵昕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林、赵昕阳的银行存款72726.00元(本金70000.00元、反诉费1776.00元、执行费9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