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福利、武瑞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福利,武瑞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商初字第74号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温俊敏,男。委托代理人贾利刚,男。被告白福利,男。被告武瑞琴,女。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福利、被告武瑞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利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福利、被告武瑞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2日,被告白福利向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胡村第二信用社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3月20日归还。被告武瑞琴出具承诺书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部分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和截止2015年3月21日的利息5000.21元及其顺延利息。被告白福利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供书面答辩。被告武瑞琴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被告白福利向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太谷县胡村第二信用社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9.39‰,该借款于2014年3月20日归还,逾期加收50%的罚息。被告武瑞琴出具承诺书,愿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将利息付至2014年1月20日。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和截止2015年3月21日的利息5000.21元及其顺延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借据、承诺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白福利与原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白福利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武瑞琴为被告白福利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故对该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89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福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万元和截止2015年3月21日的利息5000.21元及顺延至该笔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武瑞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白福利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