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赫国良与张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159号张远波:关于赫国良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赫国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给付赫国良执行款40000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5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席志军联系电话:03712493****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厉 新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