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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吕新宁与张罡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新宁,张罡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吕新宁,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罡毅,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华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现金15000元;案件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执字第00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