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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锦等9人与顺民果菜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史万利,王梦春,庞会贤,冯跃玲,史秀虎,刘树民,史九和,陈俊杰,乐亭县顺民果菜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吴锦,男,195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史万利,男,194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梦春,男,194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庞会贤,男,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冯跃玲,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史秀虎,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树民,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史九和,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陈俊杰,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乐亭县顺民果菜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乐亭县汀流河镇边刘庄村。法定代表人:田涌江,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等9人与被告乐亭县顺民果菜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锦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锦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文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