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埠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力士德天地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刘海文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力士德天地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刘海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埠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山东力士德天地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被告刘海文。本院审理的原告山东力士德天地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刘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刘海文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