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李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马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6日上午10时,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