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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陈尘与上海天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尘,上海天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8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陈尘,女,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上海天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龚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尘与被执行人上海天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尘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9号调解书中陈尘要求上海天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8,860元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