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新与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法定代表人刘美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新申请执行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新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李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748492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