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魏先萍与程玲、沈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先萍,程玲,沈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魏先萍,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娟,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玲,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沈光林,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警,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胡良亭,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崇泽,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先萍诉被告程玲、沈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魏先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玲、沈光林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先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先萍撤回对被告程玲、沈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魏先萍负担审判员 张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