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与孙小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孙小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小洁,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小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局及车辆管理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