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朱培锡与韩小雨、李培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培锡,韩小雨,李培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朱培锡,居民。被执行人韩小雨,居民。被执行人李培聚,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爱英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